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享有配偶家的拆迁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申与前夫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前夫家,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家房屋拆迁,小申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住宅及经济发展用房权益,拆迁补偿款由前夫父亲领取。双方离婚时未处理该拆迁利益,离婚后小申起诉要求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享有配偶家的拆迁安置权益?法院认为小申作为合法安置人员,应享有对应的住宅及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判决其获得指定安置房及相应权益,同时需支付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享有以安置协议列明的人员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为准,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直接关联。本案中,小申户籍在拆迁前已迁入且为集体组织成员,被明确列为安置人员,有权主张相应权益。实践中,因婚姻关系入户的人员,离婚时应关注拆迁安置进展,及时主张自身权益,避免权益被长期侵占。 离婚时若存在未处理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关键证据,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归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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