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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成为集体组织成员后离婚,能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家女儿与曹某结婚后,曹某将户口迁入张家所在村集体,成为拆迁安置对象。房屋拆迁后,张家领取了全部安置房屋及补偿款、过渡费等。后曹某与张家女儿离婚,起诉要求分割自己应得的安置面积、补偿款及集体分红。张家以曹某未履行上门女婿赡养义务、户口迁入系欺骗为由拒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利益的享有以户籍登记、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安置协议约定为准,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直接关联。本案中,曹某已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并被列为安置对象,有权主张相应权益。实践中,因婚姻关系入户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拆迁利益应按政策分配,不得以未履行赡养义务等理由剥夺,但若相关费用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可酌情不予返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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