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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户主能否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分割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郭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时,郭某作为安置人员被列入协议,但其长期在外居住未实际参与房屋建造,拆迁补偿款由户主领取。郭某起诉要求分割相应补偿款,户主以其未实际居住、未出资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户主能否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分割补偿款?法院认为郭某为协议列明的安置人员,有权享有相应补偿份额,判决户主支付其应得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分配以安置协议列明的人员为准,与是否实际居住、是否出资无必然关联。本案中,郭某被明确列为安置人员,其享有补偿款份额是基于拆迁政策和协议约定,户主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分割。实践中,安置人员的确定以拆迁政策和协议为准,只要被列入协议,无论是否居住或出资,均有权主张自己的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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