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订放弃安置房权利的承诺书后,能否反悔拒绝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家夫妻育有两女,家庭宅基地房屋拆迁后取得安置房,购房合同登记为夫妻及两女四人共有。后两女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房屋权利,同意房产证仅登记父母姓名,但后续因家庭矛盾,次女拒绝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签订放弃安置房权利的承诺书后,能否反悔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为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法处分,判决房屋归老吴夫妻所有,两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成员就共有财产分割达成的承诺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两女出具的承诺书明确放弃房屋权利,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不得随意反悔。实践中,涉及家庭财产处分的承诺书、协议等,应明确财产归属及履行义务,签字前需谨慎考虑,避免事后反悔。 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处分时,签订的承诺书、协议等应规范书写,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可办理公证,防止后续因反悔引发纠纷,保障财产归属的稳定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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