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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享有拆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妻子户籍未迁出,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房屋拆迁时,妻子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住宅及商业用房权益,住宅已由妻子居住,但商业用房权益未明确,妻子起诉要求确认商业用房权益归自己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享有拆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权益?法院认为妻子作为安置人员,按政策享有商业用房权益,判决确认其享有相应商业用房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权益若按人口分配,属于安置人员个人专属权益,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户籍是否迁出无必然关联。本案中,妻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安置人员,应享有商业用房权益。实践中,离婚时未处理的拆迁商业用房权益,当事人可在权益明确后另行起诉,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 离婚时若存在未处理的拆迁商业用房等权益,应及时关注权益落实情况,在条件具备后起诉要求确认,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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