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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国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必须要办理公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美籍华人张先生在北京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常居上海的女儿张甲和常居美国纽约的儿子张乙。张乙通过越洋电话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张甲持相关材料及张乙的一份自行书写签字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扫描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放弃继承人张乙常居国外,其出具的放弃声明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否则不予认可。张甲将情况告知张乙,张乙遂按程序办理了公证。张甲收到认证后的声明书原件,最终顺利完成了继承过户。后张乙因故反悔,以“放弃声明非其真实意愿”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民法典》实体法角度看,放弃继承的生效要件是“书面形式”和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理论上,一份有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声明即具法律效力。然而,在国内的继承实务操作中,为了确保境外的放弃继承声明的准确性、真实性、可信性,相关机构通常强制要求办理严格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国外的继承人确实无法或不愿办理复杂的公证认证手续,那么国内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不依赖该声明,而是通过向中国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来解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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