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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立遗嘱,能否排除对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陶老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陶长期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探望,也未曾支付赡养费。女儿大陶一直与陶老先生共同居住,悉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陶老先生因重男轻女思想,立下自书遗嘱,声明其名下一套房产由儿子小陶单独继承,排除了女儿大陶的继承权。陶老先生去世后,大陶与小陶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大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法法院判决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大陶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判决其享有该房产60%的份额,小陶享有4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然人有权利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是,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得违反“必留份”制度;二是不得违背继承权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大陶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老先生所立遗嘱虽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完全排除了对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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