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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央产房,继承后能否出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生前系某中央在京单位职工,按照单位政策,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了其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即“央产房”)。李先生去世后,其子小李作为唯一继承人,依法办理了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数年后,小李欲出售该房屋,但在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其该房产为“央产房”,且原始购房价格低于所在区域的“住房指导价”,需先向相关央产房交易办公室申请办理上市审批表,否则无法办理过户。小李向国管局房改办提交申请,经审核,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小李补缴款项后,取得了上市审批表,最终顺利完成了房屋的出售和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央产房的产权,适用《民法典》的继承规则,不受央产房上市政策的限制。只要继承程序合法,继承人即可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为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央产房的上市交易受限,例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本案中房屋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其购房价格中未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全部收益。因此,在上市出售时,需要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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