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时的物业费欠费,是否由继承人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大爷名下有一套房屋,依法定继承由其儿子小刘继承。但小刘在办理继承过户前,被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知刘老先生生前已拖欠两年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要求小刘在继承房屋前结清欠款。小刘认为,这是父亲生前所欠债务,与自己无关,拒绝支付。物业公司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在其继承的房屋价值范围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8000元物业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对继承设置了“概括继承”的基本原则,即继承人不仅继承财产权利,也需在遗产价值限度内继承财产义务。因此,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房产而拒绝承担附着在房产上的合法债务,其清偿义务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物业费是业主因享受物业服务而产生的合同之债。该债务的标的物是房屋,随房屋的存在而存在。继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承接了物业费的清偿义务。综上,本案中,小刘继承了其父亲的房屋,就也需要完成其所负的与房屋直接相关债务,需要清偿物业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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