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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一占用房屋,其他继承人能否主张使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甄老先生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三名子女(甄大、甄二、甄三)为法定继承人,未进行遗产分割,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三人共同共有。甄三在办理丧事期间便搬入该房屋居住,并拒绝甄大、甄二提出的轮流使用的建议。在甄三独自占用房屋长达两年后,甄大、甄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并主张甄三应支付其独占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最终,法院在判决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或作价分割的同时,判令甄三向甄大、甄二支付相当于市场租金三分之二的房屋占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这意味着,每个继承人对整个遗产房屋都享有权利,而非对某个具体部分享有权利。任何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本案中,继承人之一的甄三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独占使用共有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平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因此需要针对其他两个继承人所占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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