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继承房屋,过户时监护人签字是否单独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10岁的小明在父母因意外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小明的爷爷奶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遗产事宜。在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爷爷奶奶以监护人身份在申请文件上签字,意图将房屋登记到小明一人名下。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后要求,除了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外,还必须提供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出具的、确认该过户行为“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爷爷奶奶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明,表明过户是为了保障小明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并非出售或抵押,最终才完成了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监护人虽然有权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权限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所做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小明爷爷奶奶代其处理房屋继承过户的行为,通常被视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但由于这是一种重大财产事项,所以不可单独有效,需要配合登记机构出示额外证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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