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继承人能否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地上物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徐家的宅基地房屋由徐某夫妇与母亲鲍某共同建造,鲍某去世后,房屋拆迁,徐某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其他子女起诉要求继承鲍某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继承人能否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地上物补偿款?法院认为鲍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其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判决徐某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的地上物补偿款属于房屋共有人共有,被继承人的份额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鲍某作为房屋共同建造人,享有地上物补偿份额,去世后该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实践中,房屋共有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应先析出其份额,再由继承人继承,其他共有人不得独自占有。 房屋共有人去世后,涉及拆迁的,应先明确被继承人的补偿份额,再进行继承分割,其他共有人应主动告知继承人并协商分配,避免独自占有引发诉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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