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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拆迁,外嫁女能否分割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马家的宅基地房屋由马某夫妇与女儿、继子共同居住,房屋拆迁后,马某夫妇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及福利房出售款。外嫁女马某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主张自己是家庭成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拆迁,外嫁女能否分割补偿款?法院认为马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属于拆迁安置相关权益的享有者,判决其分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及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外嫁女若户口未迁出,且为宅基地立基人或家庭成员,仍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本案中,马某虽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作为宅基地家庭成员,应享有相应补偿份额。实践中,外嫁女主张拆迁权益的,需证明自己的户口状态、宅基地立基情况或对房屋的贡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应关注娘家宅基地拆迁情况,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留存户口证明、宅基地审批材料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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