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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分割父母的拆迁安置面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宁的父母离婚时,协议将两套拆迁回迁房分别归父母各自所有,小宁认为拆迁安置面积包含自己的份额,起诉要求确认两套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分割父母的拆迁安置面积?法院认为小宁作为拆迁安置人员,享有相应选房指标,父母离婚协议处分其份额无效,判决小宁对两套房屋享有相应份额,需支付部分购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面积若包含子女的份额,父母离婚时不得擅自处分,子女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父母离婚协议未考虑小宁的安置份额,擅自分割房屋侵犯了小宁的权利,应属部分无效。实践中,拆迁安置涉及家庭成员份额的,离婚时应先析出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无权处分。 拆迁安置包含子女份额的,父母离婚时应单独列明子女的份额并妥善安排,不得一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发现权益被侵害的,应及时起诉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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