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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未分割前一方擅自装修,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装修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黄家与老倪家共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在房屋权属及分割未明确前,老黄未经老倪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花费一笔费用。后法院判决房屋部分归老倪所有,老黄起诉要求老倪支付对应份额的装修折价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共有房屋未分割前一方擅自装修,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装修折价款?法院认为装修客观上提升了房屋使用价值,老倪在装修时配合搬离物品视为默许,判决老倪支付部分装修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对共有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或装修,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装修的,若装修行为未损害房屋价值且另一方实际受益,可酌情要求支付部分费用。本案中,老黄擅自装修但未恶意损害房屋,老倪实际取得装修后的房屋份额,应适当承担费用。实践中,共有房屋未分割前,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大额装修,确需装修的,应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共有房屋在权属或分割未明确前,应保持房屋现状,避免擅自装修、改建等行为,确需改善房屋状况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防止因单方行为引发额外的费用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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