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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领取的拆迁过渡费及经营性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与前夫离婚后,户籍仍留在前夫家,该户房屋拆迁时,小刘被列为安置人员,前夫作为户主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及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小刘起诉要求前夫支付其应得的各项补偿及后续过渡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领取的拆迁过渡费及经营性补偿?法院认为小刘作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权益,扣除婚姻存续期间已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判决前夫支付剩余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过渡费、经营性补偿等按人口发放的费用,属于安置人员个人权益,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丧失。本案中,小刘虽与前夫离婚,但作为安置人员,有权要求分割对应份额,前夫不得独自占有。实践中,户主领取补偿款后,应按安置人口均等分配,未分配的,其他安置人员可起诉要求返还,留存拆迁协议、费用发放记录等证据。 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员的,应了解补偿款的构成及发放情况,发现户主未按规定分配的,及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维权,避免权益被长期侵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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