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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建房时夫妻一方出轨,分割财产时是否应少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汤某与陈某结婚后,与汤某父亲共同建造房屋一栋,后汤某以陈某出轨为由起诉离婚,因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未一并处理。离婚后,汤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陈某以汤某出轨为由主张其少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庭共同建房时夫妻一方出轨,分割财产时是否应少分?法院认定陈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汤某出轨,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判决由二人共同使用,建房债务按比例分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核心是贡献大小,而非夫妻一方是否存在出轨等过错。本案中,房屋为家庭共同建造,陈某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汤某出轨,且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故法院未支持其少分的主张。 家庭共同建房应明确各方出资、出力情况,离婚时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应将其他家庭成员列为当事人,过错方是否少分需以充分证据为依据。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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