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安置按人口分配,离婚后能否主张相应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与孟某结婚后,户籍迁入孟某家,该户征迁时,杨某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人均60平方米住房及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权益。双方离婚后,孟某一家拒绝向杨某交付相应安置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征迁安置按人口分配,离婚后能否主张相应份额?法院认定杨某作为被安置人员,有权享有相应权益,判决确认其在安置房屋及经营性用房中的份额,并支付超期过渡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征迁安置中按人口确定的安置权益,属于个人专属权益,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丧失。本案中,征迁协议明确杨某为安置人员,其应享有的住房、经营性用房及过渡费等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涉及征迁安置的婚姻案件,离婚时应明确按人口分配的安置权益归属,未处理的,离婚后可另行起诉主张,留存征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等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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