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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房一方重病,遗产份额应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宋某再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主要由宋某借款支付,贷款也主要由宋某偿还。赵某不久后重病瘫痪,去世后其与前妻之子小赵主张继承该房屋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购房一方重病,遗产份额应如何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宋某对房屋的出资、还贷贡献,认定赵某享有30%份额作为遗产,结合赡养情况判决小赵分得5%的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并非一律均等。本案中,房屋的首付款、贷款主要由宋某承担,赵某重病后未参与还贷,法院酌情减少其份额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小赵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亦应少分。 夫妻购房时应留存出资、还贷凭证,一方重病或去世后,遗产分割需综合考虑贡献大小、赡养义务履行等情况,避免单纯按均等原则分割引发不公。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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