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仍为拆迁安置人,能否主张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闫某形成收养关系,闫某户籍登记在张某户内。该户房屋拆迁时,闫某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及过渡费等权益。后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张某一家拒绝向闫某支付相关安置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仍为拆迁安置人,能否主张安置权益?法院认定闫某作为合法安置人员,有权享有过渡费及经济发展用房收益,判决张某之子向闫某支付相应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享有以拆迁协议签订时的安置人口认定为准,与后续亲属关系变化无关。本案中,闫某在拆迁时已被明确列为安置人员,其安置权益自协议签订时即已确定,解除收养关系不影响其主张该权益。但闫某未对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出资,故无权主张分割安置房屋。 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员后,即使亲属关系发生变化,仍应及时主张自身权益,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避免权益被侵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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