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为共同共有,能否通过继承增加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甘与孙子小和、侄子小四共同共有一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老甘去世后,其女儿杨某离婚后迁回户口,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和小四所有,并分割承包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为共同共有,能否通过继承增加权利人?法院认定安置房为保障性住房,不宜通过继承增加权利人,承包地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判决驳回杨某和小四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具有政策保障性,其权利人范围应严格按照安置政策确定,不得随意通过继承增加权利人,否则违背扶贫政策初衷。本案中,杨某并非安置房原始权利人,其主张通过继承获得房屋份额不符合政策规定。实践中,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继承、分割,需优先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保障性质和目的。 涉及政策性住房的权益主张,应先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权利人范围和处置限制,避免因主张不符合政策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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