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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确认享有拆迁安置权益,能否要求确权回迁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陆与小贺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贺家,贺家房屋拆迁时,小陆被列为安置人员。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小陆享有相应拆迁安置权益,需支付房屋对价款。房屋回迁后,小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中一套回迁房归自己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确认享有拆迁安置权益,能否要求确权回迁房屋?法院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小陆的安置面积权益,判决诉争回迁房归小陆所有,驳回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确认与房屋确权是前后衔接的法律关系,生效判决确认安置权益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对回迁房屋进行确权。本案中,小陆的安置权益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回迁房屋具备确权条件,法院予以支持。实践中,离婚时未处理的拆迁安置权益,可在权益明确后另行主张房屋确权,但需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涉及拆迁安置的离婚案件,应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安置权益,未处理的需及时通过诉讼确认,待房屋回迁后依法主张确权,避免长期占用引发新的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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