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能否继承继母的拆迁补偿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袁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中有部分被认定为袁某的遗产。袁某的亲生子女认为前夫之子何某未对袁某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何某的女儿辩称何某与袁某形成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能否继承继母的拆迁补偿利益?法院认定何某自幼与袁某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属于法定继承人,结合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判决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该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判断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本案中,何某自幼随袁某共同生活至成年,虽赡养义务履行较少,但已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实践中,扶养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共同生活、经济扶持、生活照料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是否支付赡养费判断。 继父母与继子女应注重维护扶养关系,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应留存相关证据,继父母也可通过遗嘱明确遗产分配,避免身后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