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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对父母宅基地房屋出资翻建,能否获得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郭去世后,女儿郭某称自己与丈夫出资在父亲留下的宅基地上建房,要求确认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分割拆迁补偿款。母亲和弟弟辩称房屋是弟弟出资建造,郭某未出资,且拆迁安置人员不含郭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主张对父母宅基地房屋出资翻建,能否获得产权份额?法院认为郭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事实,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主张对家庭共有房屋享有份额,需提供确凿的出资、出力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支持。本案中,郭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房屋翻建存在出资,且拆迁安置协议未将其列为安置人员,进一步佐证其不享有相关权益。实践中,子女参与父母房屋建设时,应留存转账记录、施工凭证等证据,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子女参与父母房屋翻建或新建时,应及时固定出资、出力证据,必要时与父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产权归属,避免事后因无据可依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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