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将房产“附期限”遗赠给继承人,期限未到,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子,约定“孙子年满18周岁时继承”,孙子16岁时王某去世,主张提前继承。法院判决:期限未到,遗赠不生效,房产暂由王某继承人保管。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期限的遗赠,期限届至时才生效,期限未到的,遗赠不发生效力,房产暂由继承人保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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