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费按房屋评估价收取,评估价争议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公证处依据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估价200万元)计算公证费。张某认为该估价远高于150万元的市场价,提出异议。公证处拒绝采纳,张某遂拒绝缴费,公证程序中止。后张某转而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评估,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定房屋价值为155万元。法院最终按155万元的价值作出继承判决,并以此为基础核定诉讼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公证机构的房屋评估价与当事人预期的市场价存在差值。公证费通常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为评估价值的2%,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例如,若房屋评估价为100万元,则公证费为2000元。公证处的评估仅为其收取费用的内部参考依据。而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的司法鉴定(评估)具有中立性和更高的权威性,其结论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财产价值)的依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法院采取了更接近市场价值的评估费,体现了人文关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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