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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继承养父母生前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邹某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邹某去世后,养女以曾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继承其房产,邹某的侄子提出异议。法院判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无权继承养父母遗产,房产由邹某法定继承人继承。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收养关系解除的继承效力。收养关系合法解除的,养子女丧失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即便曾尽赡养义务,也无法定继承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包括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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