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消除后,此前订立的房屋继承口头遗嘱是否自动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因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两名医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言明其名下房屋由一直照料他的侄女小丽继承。后经抢救,李某转危为安,病情逐步稳定并出院。出院三个月后,李某在家中因其他原因去世,未再订立新的遗嘱或公证遗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也即李某的子女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口头遗嘱在其父病愈时已失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侄女小丽则持当时医护人员的证人证言,要求按口头遗嘱继承房屋。法院支持了李某子女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意味着,口头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三个法律要件:一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三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李某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生命垂危)已经因其病愈出院而消除。并且,在其出院后至去世前的三个月内,他完全具备重新订立遗嘱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口头遗嘱自燃失效,案涉房屋不作为遗嘱继承处理,而是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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