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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明确房屋继承份额,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能否主张多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张立下遗嘱,载明“名下房屋由儿子大张与女儿小张共同继承”,但未明确二人各自继承的份额。老张晚年多病,主要由女儿小张负责照料起居、支付医疗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老张去世后,大张主张房屋应由二人平均分割,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小张则认为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主张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双方就继承份额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小张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分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具体比例无统一标准,由法院结合赡养付出强度、经济支持占比、劳务投入时长等综合考虑。本案中,大张与小张均为老张的子女,二人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小张负责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小张有权主张对案涉房屋多分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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