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但未领证,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以情侣关系长期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后王某因意外去世,未立遗嘱。李某主张其与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且对房屋有出资贡献,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王某的父母则认为李某并非合法配偶,无权继承,房屋应全部由他们继承。双方就李某的继承权问题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这里的“配偶”特指经过合法登记、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夫妻。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不产生配偶的身份关系,因此同居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李某主张的“事实婚姻”不能成立,其无法以配偶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但由于案涉房屋为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可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有权主张先进行析产,将案涉房屋中的50%份额分割给自己,剩下的50%份额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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