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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立遗嘱为胎儿保留房产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份额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纪某立遗嘱为儿媳腹中胎儿保留50%房产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纪某子女主张该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媳主张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房产份额归纪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遗产份额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该份额重新归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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