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仅赡养继父母1年,能否享有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王某(女)再婚时,王某的未成年儿子小张随二人共同生活,小张成年后独立生活。仅在李某患病去世前一年,因李某无人照料,小张将其接至家中赡养。李某去世后,留有一套婚前个人房屋。现小张与李某的亲生子女就该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小张主张其作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该房屋。李某的亲生子女则认为小张仅赡养一年,扶养关系浅薄,不应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的认定,注重扶养事实的客观存在、扶养行为的持续性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形成,而非扶养的时间长度。即使扶养的时间较短,但只要在继父母需要扶养时,继子女确实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即可认定形成了扶养关系。本案中,小张在李某患病无人照料时承担起赡养责任,尽管仅一年,但该行为在李某生命最后阶段至关重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张可视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李某的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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