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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仍有权继承原养父母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早年收养了儿子小张,并将其抚养成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子女,老张夫妇的父母也均已去世,只有各自的兄弟姐妹与其保持联系。后因家庭矛盾,老张夫妇与小张经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老张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小张得知后,与老张夫妇的兄弟姐妹产生了继承权纠纷。小张主张自己有权继承该房屋。老张夫妇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则认为收养关系已解除,小张无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17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因此,原则上,一旦收养关系合法解除,原养子女对原养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若成年养子女在解除关系后,对原养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这是基于扶养事实的补偿。本案中,小张与老张夫妇早已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小张失去了对老张夫妇的继承权。并且小张未对老张夫妇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主张案涉房屋的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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