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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故意隐匿遗嘱,是否会丧失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熊立有自书遗嘱,指定其名下房屋由女儿小熊继承。老熊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儿子大熊为独占遗产,故意将遗嘱隐匿。小熊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大熊在诉讼初期矢口否认遗嘱存在。后小熊通过其他途径找到遗嘱复印件及见证人,小熊主张大熊的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大熊丧失案涉房屋继承权,房屋由小熊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除非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本案中,大王故意隐匿遗嘱,并在诉讼中进行否认,主观恶意明显,直接妨碍了遗嘱的执行,因此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丧失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最终应依据遗嘱启动继承程序,房屋由小熊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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