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继承人跨区域的,继承纠纷应向房屋所在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分布在不同城市:长子常住A市,次子常住B市。李某遗留的主要遗产为一套位于C市的房屋。长子与次子因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次子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就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C市法院,还是被告(长子)住所地A市法院管辖产生分歧。最终选择了C市法院进行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继承纠纷标的是李某位于C市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应当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综上,次子作为原告,应当向房屋所在地C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市和B市的法院均无权管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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