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满5年但非唯一住房,再次出售能否免征个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于2018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其父名下的一套房屋,该房屋是其父生前的唯一住房,且自其父购入至小李继承时已持有超过5年。小李继承后,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并未实际居住。2024年,小李计划出售该房屋。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小李与税务人员就出售该继承所得、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房产,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被继承人(原房主)取得该房屋的时间确定。本案中,小李的父亲购房时间早于2018年,至2024年小李出售时,该房屋的“持有年限”显然已超过5年,满足“满5”的规定。“家庭唯一住房”,是指以纳税人家庭为单位,在该省范围内,其名下仅有这一套住房。小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其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证明材料。只要满足此条件,即可认定为“唯一住房”。本案中,小李没有实际居住案涉房屋,说明其名下有其他房屋,因此不满足“唯一住房”。综上,小李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相关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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