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继承人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去世后,其子小王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了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在办理继承过户前,该房屋已由王某在前出租给张某,租期五年,尚余三年未履行。小王继承房屋后,因需自住,要求承租人张某提前搬离,解除租赁合同。张某则以“买卖不破租赁”及租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双方就是否能单方解除合同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继承是所有权变动的一种法定方式,适用该原则。这表明,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对其继续有效,他不能仅因所有权的变更而单方解除合同。此外,小王在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也概括承受了房屋上的债务,即承受了原出租人(其父王某)在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综上,小王不能仅因继承房屋需要自住而单方解除尚在有效期的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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