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继承人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张的原有宅基地房屋被征收,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作为补偿。老张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尚未办理该安置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老张便不幸去世。其子女在办理继承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以该房屋无产权登记为由,拒绝办理继承过户。子女们就是否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确权产生疑问。
【刘颖新律师评议】
认定遗产的关键是看该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拆迁安置房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原房屋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其来源合法。老张与征收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确立了其获得该安置房所有权的合同债权。因此,即使该安置房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房产证,但继承人可以基于该补偿协议,证明被继承人对该安置房拥有合法的权益,这属于遗产范围,完全可以被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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