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尽了部分扶养义务,能否与亲生子女均等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潘某的继子仅在其生病期间照料、支付部分医疗费,未长期尽扶养义务,潘某去世后,继子主张与亲生子女均等继承房产。法院判决:继子仅尽部分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房产份额,而非均等继承。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扶养义务的履行程度与继承份额的关联。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受保护,但扶养义务履行程度不同,继承份额可酌情调整,未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不得均等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少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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