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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向老王借款,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妹妹和儿子小林为老王出具借条,小林和担保人小刘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及利息,剩余款项未偿还。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老张的配偶老金、儿子小林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小刘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吗?法院认定老张与老王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小林和小刘的还款已覆盖剩余本金及利息,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本案中,小林作为继承人,虽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但现有证据显示其与小刘的还款已足额覆盖债务,故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债权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主张债权,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及债务金额;继承人应核实债务真实性及遗产范围,在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 被继承人去世后,债权人应及时收集证据主张债权,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部分可拒绝偿还,同时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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