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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产出售后,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割售房款?
【案情简介】
老邹与子女小屠、小钟按份共有一套房产,老邹享有66%份额,小屠、小钟各享有17%份额。三人签订协议,约定由老邹代理出售房产,所得价款按份额分配。后老邹在未告知小屠、小钟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收取全部售房款后未向二人支付相应份额,小屠、小钟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按份共有房产出售后,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割售房款?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老邹应按约定分配售房款,因小屠在诉讼中去世,其份额按遗嘱分配,判决老邹向小屠的继承人及小钟支付相应售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共有财产应按约定进行,所得收益应按份额分配。本案中,老邹作为代理人擅自占有全部售房款,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责任。实践中,按份共有人之间应明确权利义务,代理处分财产时需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确保财产收益的公平分配。 按份共有房产的处分和收益分配应遵循约定,共有人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避免单方擅自处分财产,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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