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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对叔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方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方,离婚后小方与前妻共同生活,多年未对老方履行赡养义务。老方的侄子小吕自童年起便赡养老方,承担了老方的养老院费用及丧葬费用,老方立下自书遗嘱,指定自己的安置房由小吕继承。老方去世后,小吕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侄子对叔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法院认定遗嘱虽形式上类似遗赠扶养协议,但小吕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归小吕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然人有权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人即可取得遗产。本案中,老方的自书遗嘱明确将房产赠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侄子小吕,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实践中,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方式给予其相应财产,这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能鼓励赡养老人的良好风尚。 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可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身后产生继承纠纷,同时受赠人也应留存履行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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