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林与小吴再婚,老林之子小林与小吴签订遗产继承协议,约定小林放弃一处房产继承权,小吴放弃除该房产外的其他遗产及丧葬费、抚恤金。老林去世后,小吴发现小林在老林重病及去世后转移了老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认为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一半份额,小林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协议约定,认定协议是对全部遗产的概括约定,小林取得存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对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签订并生效,各方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小吴已明确放弃除特定房产外的其他遗产,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对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事后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签订遗产继承协议时,应明确遗产范围、各方权利义务及财产归属,避免模糊表述,同时需谨慎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前,应全面梳理遗产范围,明确协议约定的财产边界,签字前充分考虑自身权益,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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