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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公证遗嘱,继承人履行义务后能否取得指定遗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金与前夫育有两个儿子,离婚后未再婚,与儿子小金、孙女小金子共同共有一套房产。老金通过公证遗嘱指定,由小金负责其生前日常生活、医疗及丧葬事宜,待其去世后,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小金继承。老金去世后,小金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份额,另一儿子的儿子小费作为代位继承人表示同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附义务的公证遗嘱,继承人履行义务后能否取得指定遗产份额?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小金已履行相应义务,判决老金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小金继承,房屋由小金与小金子按份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遗嘱中,继承人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的,有权依照遗嘱取得遗产。本案中,老金的公证遗嘱明确了小金的义务,小金与老金共同生活并履行了照料义务,理应取得指定的遗产份额。实践中,附义务遗嘱的继承人应切实履行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可能丧失接受遗产的权利。 订立附义务遗嘱时,应明确义务内容和遗产范围,继承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才能依法取得遗产,既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又保障遗嘱的严肃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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