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出嫁女儿能否主张继承相应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家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登记在儿子老赵乙名下。老赵去世后,女儿小赵诉至法院,主张安置房属于父亲的遗产,要求继承相应份额,老赵乙辩称宅基地及安置房属于自己一户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出嫁女儿能否主张继承相应权益?法院认定宅基地虽以老赵名义申请,但实际由老赵乙一户使用,拆迁安置利益归老赵乙一户,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的归属,需结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分户情况及当地拆迁政策综合判断。本案中,老赵乙已分户并长期使用宅基地,拆迁时也由其签订协议,安置房应认定为老赵乙一户的财产,出嫁女儿无权主张继承。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分配,应尊重农村习俗和实际使用情况,家庭成员间应提前协商。 农村宅基地及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较为复杂,家庭成员应了解当地政策,提前明确权益归属,避免因出嫁、分户等情况产生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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