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福利房,父母撤销赠与后,出资款能否作为债务清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余单位福利售房,儿子小朱出资以老余名义购买房屋,老余出具说明载明房屋权益归小朱所有,后又手书说明撤销赠与。老余去世后,法院判决房屋合同权益由小朱和哥哥小唐按比例继承,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小唐在继承范围内返还其垫付的购房款、办证费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福利房,父母撤销赠与后,出资款能否作为债务清偿?法院认定小朱的出资构成不当得利,办证费按继承份额分担,判决小唐在继承范围内支付小朱相应购房款及办证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若赠与关系被撤销,出资款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父母返还,父母去世后,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本案中,老余撤销赠与后,小朱的出资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小唐作为继承人应按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此类出资应明确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借名买房,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子女出资为父母购房时,应提前明确出资性质及房屋权益归属,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父母撤销赠与后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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