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与老王系夫妻,两人共有一套房屋,老刘通过公证遗嘱指定自己的房屋份额由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刘继承。老刘去世后,法院判决房屋由小刘与老王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但房屋一直由老王独自占有使用,未支付小刘任何费用。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老王支付房屋使用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按份共有房屋被一方独自占有使用,另一方能否主张房屋使用费?法院认定小刘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使用费,但应从其明确主张权利时起算,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使用费标准,判决老王支付小刘相应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方独自占有使用共有财产,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相应收益。本案中,老王独自占有使用共有房屋,小刘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的房屋使用费。实践中,按份共有人应尊重彼此的共有权利,一方独自使用共有财产时,应给予其他共有人相应补偿。 按份共有房屋的各共有人应协商使用及收益分配,一方独自占有使用的,应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合理费用,避免引发物权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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