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被拆迁置换后,继承人能否要求分割安置房或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孙与前妻育有三个儿子,前妻去世后老孙与老焦再婚,老孙去世后留有遗嘱。老焦私自将老孙遗留的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该房产被拆迁置换为新房后,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经生效判决确认三个儿子对原房产享有继承份额,因原房产已灭籍,三个儿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折价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房产被拆迁置换后,继承人能否要求分割安置房或折价款?法院认定安置房是原房产的权利转化形式,继承人对安置房仍享有继承份额,判决老焦向三个儿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房产被拆迁置换后,原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并未消灭,而是转化为对安置房的相应权利。本案中,三个儿子对原房产的继承份额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安置房作为原房产的替代物,理应按原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实践中,继承人应关注继承房产的处置动态,若房产被拆迁、出售等,应及时主张分割相应权益,避免权益受损。继承房产若面临拆迁等处置,继承人应共同协商处理,不得单方擅自处分,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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