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一垫付房款取得完整产权,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金与妻子老薛育有四个子女,老金名下有一套单位福利房,仅享有部分产权。老金夫妇去世后,法院判决四个子女各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后女儿小金垫付剩余房款取得房屋完整产权,该房屋拆迁后小金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之一垫付房款取得完整产权,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法院认定小金垫付的房款应从拆迁补偿款中优先扣除,剩余款项由四个子女均等分割,判决小金向其他三个子女各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垫付费用完善遗产产权的,该垫付费用应从遗产变现价值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再按继承份额分割。本案中,小金垫付房款使房屋取得完整产权,才能获得拆迁补偿,其垫付的费用应优先扣除,剩余补偿款再由全体继承人按份分割,符合公平原则。实践中,继承人垫付遗产相关费用的,应留存票据等证据,以便后续主张优先受偿。 继承人之间应秉持公平原则处理遗产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从遗产中优先扣除,其他继承人不得无故拒绝,避免因费用分担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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