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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指定房产份额由一子继承,其他继承人能否以口头承诺为由要求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何与妻子老张育有六个子女,老何去世后,经法院调解,其名下房产由老张与儿子小何共同共有,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后老张通过公证遗嘱,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指定由小何继承。老张去世后,小何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他子女以小何曾口头承诺出售房屋后给予经济补偿为由拒绝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指定房产份额由一子继承,其他继承人能否以口头承诺为由要求补偿?法院认定其他子女未提供证据证明口头承诺存在,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判决老张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小何继承,房屋归小何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继承人应按照遗嘱内容履行,仅凭口头承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对抗公证遗嘱。本案中,其他子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何曾作出给予补偿的口头承诺,应尊重公证遗嘱的效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实践中,口头承诺难以举证,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说无凭。 涉及遗产继承的承诺应落实到书面,避免因缺乏证据导致权益无法实现,同时继承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不得无正当理由阻挠遗嘱执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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